为了规范环保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环保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对环保行政处罚的管辖、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处理决定等)、简易程序、执行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以确保环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合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详细规定了环保行政处罚的程序。在管辖方面,明确了不同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如果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1、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处理决定等环节。首先是立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有权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等措施。案件审查由法制审核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负责,主要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内容。告知和听证环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最后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
2、简易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查取证是环保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它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在这一环节有诸多要求。
1、人员要求
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这是为了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单人执法可能出现的主观偏差和违规行为。并且执法人员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让当事人知晓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证据收集要求
证据收集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收集证据,如现场检查、勘察、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查阅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等。对于收集到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例如,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详细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还可以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获取更准确的证据。
3、保密要求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这是为了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信息泄露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环保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陈述和申辩的平台,有助于环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作出。
1、适用条件
根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里的“较大数额罚款”,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标准,一般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2、流程
首先是听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如果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然后是听证组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听证一般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听证过程中,由主持人主持听证,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环保部门的调查人员应当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证据进行举证。最后是听证记录和决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环保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涵盖了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方面,调查取证环节和听证程序也有严格的要求和流程。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会遇到管辖权冲突、证据关联性判断以及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不配合等问题。如果您在环保行政处罚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在本站免费问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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