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扣押物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就地由当事人保存,但这与起诉并无直接关联,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对于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物品就地由当事人保存不会影响行政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且能够保证物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等,是可以让当事人就地保存扣押物品的。
行政机关决定让当事人就地保存扣押物品,通常会与当事人明确保存的要求和责任,比如要求当事人不得转移、损毁该物品等。如果当事人违反相关要求,可能会面临进一步的法律责任。
而关于起诉,这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比如扣押物品的程序不合法、没有事实依据等,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主要包括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同时,行政机关也需要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行政处罚扣押物品能否就地由当事人保存和当事人是否起诉是两个不同的事项,各自遵循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