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当事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时,有两种重要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对于治安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需要在知道该治安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时,需向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会对该治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审查过程中,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和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意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等复议决定。例如,如果发现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可能会撤销该处罚决定。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当事人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会对治安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如果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处罚决定合法,人民法院可能会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总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