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刑事羁押期限超过刑期时,被羁押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刑事诉讼中,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正常情况下,羁押期限应在合理范围内,且一般不应超过最终判处的刑期。但实际中可能因各种原因出现羁押期限超过刑期的情况。
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虽然这里主要提及无罪羁押赔偿,但对于羁押超刑期这种情况,本质上被羁押人多承受了不应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同样符合国家赔偿的精神。
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被羁押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是作出错误羁押决定的机关,如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或作出有罪判决的法院。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若被羁押人对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的计算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该标准确保了对被超期羁押者的合理补偿,以弥补其因错误羁押所遭受的损失。
此外,对于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超期羁押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申请国家赔偿是被羁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