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不谅解判缓刑的几率较小,但仍存在判缓刑的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轻伤二级的故意伤害案件,如果受害者不谅解,通常意味着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和影响未得到有效弥补,受害者对犯罪人的行为仍存在不满。这种情况下,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受害者的态度,因为不谅解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没有降低到可以从轻处罚的程度。
然而,即使受害者不谅解,也不意味着绝对不能判缓刑。如果犯罪人存在一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判缓刑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例如,犯罪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如犯罪人有立功表现,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如果犯罪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虽然未获得谅解,但体现了其悔罪态度,也可能成为法院考虑适用缓刑的因素。
总之,轻伤二级不谅解判缓刑的几率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不能简单地认为几率大或者小,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犯罪人的各种情节以及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