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确定权益的重要程序,关于工伤认定书的出具时间,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之所以设置60日的期限,是因为工伤认定工作较为复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调查核实工作。例如,需要向用人单位、医疗机构、证人等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职工受伤情况等多方面的信息。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如用人单位不配合、证人难以寻找等,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解决。
不过,如果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则可以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所谓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通常是指工伤事故的发生过程清晰,证据充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的事实没有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较明确。比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且有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情况下就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条件。
此外,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待相关结论作出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