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通常表现为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置一些不合理、不公平,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的条款。以下列举常见霸王条款的写法示例。
1. 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不合理约定:合同可能这样表述“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市政工程建设、恶劣天气、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等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这里将政府行为、市政工程建设等扩大解释为不可抗力因素,范围过于宽泛,且开发商可能存在故意将自身原因导致的逾期交房也归结于此,免除了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2. 面积差异处理条款:“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价款;误差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不得退房,房价款按照实际面积据实结算”。此条款只考虑了开发商在面积误差上的利益,排除了购房者在面积误差过大时要求退房的权利,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3. 违约责任不对等条款:“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出卖人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这种明显不对等的违约责任约定,使得购房者违约时承担的责任远高于开发商违约时承担的责任,有失公平。4. 产权登记条款:“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仅承担退还已付房价款及利息的责任”。该条款对开发商未能按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过轻,无法有效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购房者可能因产权登记延迟面临诸多风险,却难以获得足够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