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一般情况下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需要满足特定条件;若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则不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可能涉及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不过,200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归个人使用”作出了立法解释,其中包括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也就是说,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就符合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情形,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等条件的,就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果是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通常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这种情况下并非个人擅自决定挪用公款,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另外,若使用公款的单位是本单位内部的不同部门等,且用途是为了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等合理目的,一般也不会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挪用的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的具体方式、是否谋取个人利益、公款的用途等,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来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