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鉴定后,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及时知晓自己的伤残等级,从而顺利进行后续的赔偿等事宜。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工伤鉴定的情况较为复杂,比如涉及到疑难病症、需要等待进一步的医疗观察结果或者需要组织专家进行会诊等。对于这些复杂情况,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本委员会主任批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最长可能需要90日才能得出鉴定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会及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此外,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充分体现了工伤鉴定制度的严谨性和灵活性,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