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补偿是按照应发工资标准计算的。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明确劳动补偿按应发工资计算具有重要意义。应发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它包含了劳动者应得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体现了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所创造的价值和应获得的全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实发工资则是在应发工资的基础上,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代扣代缴项目后,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如果按照实发工资计算劳动补偿,就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扣除的这些项目本身也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例如,某劳动者月应发工资为 8000 元,但扣除社保、个税等后实发工资为 7000 元。在计算劳动补偿时,应以 8000 元作为月工资标准。这样才能保证劳动者在因各种法定情形获得劳动补偿时,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的基本生活和经济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所以,劳动补偿是严格按照应发工资标准来计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