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伤情鉴定费一般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承担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常责任方承担鉴定费用。
在打架事件中,伤情鉴定费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当一方提出伤情鉴定申请时,通常是由申请方先行支付鉴定费用。这是因为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服务时,需要收取相应的成本费用以维持正常的运营和服务。例如,甲和乙打架后,甲觉得自己受伤需要进行伤情鉴定,那么甲就需要先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用。
如果经过鉴定,一方的伤情构成轻伤及以上,涉及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通常由造成伤害的责任方承担鉴定费用。比如,经鉴定乙的伤情为轻伤,是由于甲的殴打行为导致,那么甲作为责任方,最终应当承担乙的伤情鉴定费用。因为甲的侵权行为是引发鉴定的直接原因,让其承担费用符合公平原则。
若伤情鉴定结果不构成轻伤,属于一般的治安案件或民事纠纷。在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分担,鉴定费用也会按照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例如双方在打架中都有过错,公安机关认定甲承担70%的责任,乙承担30%的责任,那么鉴定费用也按照这个比例由双方分别承担。
在民事纠纷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责任认定和具体情况来判决鉴定费用的承担。一般也是由过错方承担或者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总之,打架伤情鉴定费的承担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责任认定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