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一般不存在职务侵占行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个体户不属于此类主体,但实践中个体户雇工可能出现类似侵占财产的情形,如雇工私自挪用营业款、侵占货物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该罪的主体不包括个体户,因为个体户本质上是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的经济形式,不存在单位与个人的职务关系概念。
不过,在个体户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存在雇工侵占个体户财产的情况。一种情形是雇工私自挪用营业款。例如,在一些小商店中,收银员利用自己收取货款的便利,将每日收取的部分营业款截留,不上交店主。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对个体户资金的非法占有,虽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在民法层面,属于不当得利,店主有权要求其返还。
另一种常见情形是雇工侵占货物。比如,在个体工厂中,负责仓库管理的工人,利用自己掌管货物进出的便利,将工厂的原材料或者成品偷偷运出,然后进行变卖获利。这种行为也是对个体户财产权益的侵犯。
此外,还有雇工利用职务便利虚报费用。例如,负责采购的雇工,虚报采购价格,将差价据为己有;或者虚构一些根本不存在的采购项目,骗取个体户的资金。
虽然这些行为不能按照职务侵占罪来处理,但如果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同时,个体户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