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可以从轻处罚,而非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可以”表明这不是绝对的,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决定是否对自首的犯罪分子从轻处罚。
“可以”从轻处罚是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结果。一方面,自首体现了犯罪分子一定的悔悟和主动承担责任的态度,这对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等有着积极意义。从鼓励犯罪人主动归案、改过自新的角度出发,通常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给予从轻处罚,以体现法律的宽宥和引导作用。
另一方面,虽然有自首情节,但如果犯罪行为本身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例如犯罪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即使犯罪分子自首,司法机关也并非必然要对其从轻处罚。司法机关需要全面衡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与“可以”相对的“应当”,意味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如此。而自首规定为“可以”,就是为了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根据具体案情作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确保法律的实施既体现对自首行为的肯定和鼓励,又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