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没交罚金一般是可以减刑,但可能会对减刑产生不利影响。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可见,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未缴纳罚金就不得减刑。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情况会被作为衡量犯罪分子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的参考因素之一。法院在裁定减刑时,通常会综合考虑罪犯的改造表现、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如果犯罪分子有能力缴纳罚金却拒不缴纳,可能会被认为其没有真诚悔罪,从而影响法院对其减刑的裁定。例如,在一些案例中,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有悔改和立功表现,但由于未缴纳罚金,法院可能会适当从严掌握减刑的幅度和频率。
相反,如果犯罪分子确实没有缴纳罚金的能力,如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缴纳,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院一般不会因此而否定其减刑的机会。此时,法院会更注重考察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其他表现。所以,判刑后没交罚金理论上不影响减刑的可能性,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未缴纳罚金的情况不同而对减刑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