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取保候审会在执行机关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时取消。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当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时,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在这一阶段终止,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也需要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具体程序是,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等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应当立即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取保候审。
解除取保候审时,执行机关会制作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通知书,并且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被取保候审人在解除取保候审后,其人身自由将不再受到该强制措施的限制。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交纳了保证金,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
需要强调的是,检察院不予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等不同情形。无论哪种情形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都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这不仅保障了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来完成这一系列工作,确保整个司法流程的公正、合法、有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