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一定条件下,赠与房产买卖可免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所得税,若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时,符合“满五唯一”条件,即该住房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且购买时间超过 5 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增值税,若该住房购买时间满 2 年(北上广深地区为非普通住房满 2 年),可免征增值税。
首先来看所得税方面。根据相关税收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赠与房产的情况下,受赠人在取得房产后再进行买卖,如果该房产同时满足“满五”和“唯一”这两个条件,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五”是指从赠与人最初购买该房产的时间开始计算,到受赠人转让时已经满五年;“唯一”是指受赠人在当地房屋登记系统中只有这一套住房。
再说说增值税。对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这里的 2 年时间计算也是从赠与人购买房产的时间起算。不过,北上广深地区有特殊规定,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 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为了能准确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当事人需要留存好相关的购房凭证、赠与合同等资料,以证明房产的购买时间、产权情况等。在办理房产买卖手续时,向税务部门提供这些资料,以便顺利完成免税申报。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赠与房产买卖就可以不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