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减刑成功,主要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经合议庭审理后作出裁定。整个过程中服刑人员无需自行办理手续,由监狱等执行机关主导操作。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当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时,首先由执行机关进行审核。以监狱为例,监狱会根据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奖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监狱会有专门的考核机制,比如对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思想汇报、遵守监规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当服刑人员达到一定的考核分数或者符合重大立功等法定情形时,监狱就会启动减刑程序。
执行机关(如监狱)会制作减刑建议书。这份建议书会详细说明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包括悔改表现、立功或重大立功的具体事实等。同时,还会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日常考核记录、立功表现的证人证言、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执行机关将减刑建议书和相关材料报送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收到这些材料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会对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判断服刑人员是否确实符合减刑条件。
对于可以通过书面审理的案件,法院会根据材料进行裁定;对于有疑问的案件,法院可能会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听取执行机关、服刑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会作出减刑裁定。裁定一般会明确减刑的幅度和起始时间等内容。裁定作出后,执行机关会按照裁定对服刑人员的刑期进行相应调整,并将相关情况通知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整个减刑手续办理过程中,服刑人员主要是积极改造,配合执行机关的考核和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