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抓捕的刑事拘留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实际控制人身自由时起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异地抓捕的情况,准确计算刑事拘留时间意义重大。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起算点以犯罪嫌疑人被实际控制人身自由为准。也就是说,当执行抓捕的司法人员在异地成功控制犯罪嫌疑人,使其失去人身自由那一刻,刑事拘留的时间就开始计算了。
例如,公安机关在外地执行抓捕任务,于某日上午10点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控制住其人身自由,那么刑事拘留时间就从该日上午10点起算。之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为三日。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异地抓捕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本地的情况。这期间的押解时间也包含在刑事拘留的时间内,不能因为路途遥远、押解时间长而重新计算或延长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操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超过法定的刑事拘留期限,又没有依法办理延长手续,就可能构成超期羁押,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总之,异地抓捕的刑事拘留时间严格从犯罪嫌疑人被实际控制人身自由时起算,司法机关在整个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