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级伤残是较为严重的伤残等级,在不同领域有不同表现。在工伤领域和人身损害领域,六级伤残都有一系列对应的身体损伤情形,会对伤者的身体功能和日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在工伤鉴定标准中,六级伤残有多种表现。例如,轻度智能损伤;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三肢瘫肌力4级;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等。从器官损伤方面来看,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双耳听力损失≥71dB等情况也可鉴定为六级伤残。这些损伤会极大地限制伤者的身体活动能力、劳动能力等。
在人身损害鉴定标准里,六级伤残同样有明确界定。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方面,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外伤性癫痫(中度)等属于六级伤残。头面部损伤中,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等情况符合六级伤残标准。颈部及胸部损伤方面,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心脏移植术后等也属于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意味着伤者在身体功能、日常生活、工作等多方面会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通常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和生活上的支持。同时,根据不同的致伤原因,伤者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和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后续的治疗康复。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
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