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未签合同可收集的证据材料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还可收集与工作相关的文件、邮件、聊天记录等。
在劳动仲裁中,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收集证据材料至关重要。以下是具体的证据收集方向。
工资支付相关证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是很关键的证据。比如银行工资流水单,它能清晰显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时间、金额等信息,有力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身份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也是重要证据。这些证件上通常会有劳动者的姓名、照片、工作岗位等信息,直接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联。
考勤相关证据:考勤记录可以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它可能是纸质的考勤表,也可能是电子考勤记录。若用人单位掌握着考勤记录,劳动者可在仲裁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证人证言: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具有一定证明力。与劳动者一同工作的同事可以证明其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事实。不过,证人最好能出庭作证,以增强证言的可信度。
工作相关文件、邮件、聊天记录: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与工作相关的文件,如业务合同、工作报告等,以及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工作邮件、聊天记录等,都能反映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情况。
其他证据:如入职时填写的各种表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开具的介绍信等,也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总之,劳动者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各类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在劳动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