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离婚案件较为特殊,通常会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决定由双方分担或由一方承担。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承担遵循一定的规则。对于离婚诉讼费用的承担,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然而,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因为离婚案件主要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很难简单地界定谁是胜诉方谁是败诉方。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对诉讼的态度、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来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如果双方能够就离婚诉讼费用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的约定。例如,双方协商一致由一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会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
要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如果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院可能会判决过错方多承担一些诉讼费用,以此体现对过错行为的一种惩罚。
在财产分割方面,如果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法院在判决时也可能会考虑让该方多承担诉讼费用。
另外,如果一方经济状况明显优于另一方,法院也可能会适当多分配一些诉讼费用给经济状况较好的一方,以平衡双方的负担。总之,离婚诉讼费用的承担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由法院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确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