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还完房贷的房子处理方式有多种,常见的有协商分割、一方取得产权并补偿另一方、出售房产分割款项等,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
在离婚时,对于未还完房贷的房子,首先可以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处理。这是最为理想的方式,因为协商可以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意愿。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比如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由该方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并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后续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通常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是一方取得房屋产权。比如,在婚姻中主要负责偿还房贷、对房屋贡献较大的一方,可能更有机会获得房屋产权。获得产权的一方需要继续承担剩余的房贷还款责任,同时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的金额通常会考虑房屋的市场价值、已偿还的房贷金额、双方的出资比例等因素。例如,房屋购买时总价为 100 万,首付 30 万,已还房贷 20 万,剩余 50 万未还,此时房屋市场价值涨到 150 万,法院可能会综合各种情况,判决获得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比例的补偿款。
另一种方式是出售房产。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或者房子无法明确归一方所有,可以将房子出售。出售所得款项先用于偿还剩余房贷,剩余部分再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这种方式相对比较公平,但可能涉及到房产市场行情、交易手续等问题。如果房产市场不景气,可能难以卖出理想的价格;同时,出售房产还需要办理一系列的手续,如委托中介、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过户等,这些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如果房子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偿还房贷,那么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也需要进行合理分割。总之,离婚后未还完房贷的房子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