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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怎么处置

2026-01-14 12: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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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移送审查起诉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的主要处置方式。当案件侦查终结时,公安机关需要确保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这意味着要对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犯罪行为的各个环节都有准确的认定,所收集的证据要能够有力地支持犯罪事实的存在。之后,公安机关会撰写起诉意见书,该意见书会详细阐述案件的侦查情况、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罪名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等内容。然后,将起诉意见书与案卷材料、证据一同移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同时,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有义务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让他们知晓案件的进展,以便辩护律师可以开展后续的辩护工作。

撤销案件也是一种重要的处置情况。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情况,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避免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进行不必要的刑事追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怎么处置(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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