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对方联系不到,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和判决。若符合条件,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通知对方,在对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若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若证据不足,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在起诉离婚时,若对方联系不到,首先法院会核实送达地址。若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根据法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当公告送达期满后,法院会安排开庭。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不过,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的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若原告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即使被告联系不到,法院也会在缺席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但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会基于谨慎原则,判决不准离婚。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