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在离婚时,一般先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很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贷款买房,或者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如购买食品、支付水电费等所借的款项,都属于共同债务。
当涉及离婚处理共同债务时,第一步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如果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债务问题就相对容易解决。比如,夫妻有一套共同房产,出售后所得款项可以用来偿还夫妻共同的债务。
现实中常常会出现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这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债务的分担方式。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债务形成的原因等因素,达成一个合理的清偿协议。例如,一方收入较高,另一方收入较低,双方可以协商由收入高的一方多承担一些债务。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能力、债务的用途等。一般来说,会尽量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债务分担达成了协议或者法院作出了判决,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离婚问题时,要遵循法律规定,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决,避免给双方和债权人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