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元宝山区办理离婚证,若双方自愿离婚且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可前往元宝山区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离婚登记;若一方要求离婚或存在争议等情况,需去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协议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好。在元宝山区,办理协议离婚的地点是元宝山区婚姻登记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夫妻双方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前往婚姻登记处后,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询问相关情况。符合离婚条件的,会度过冷静期,冷静期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方式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比如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存在争议,或者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等情况,就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在元宝山区,要向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起诉讼时,原告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写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同时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结婚证、身份证、财产证明等。法院受理案件后,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包括立案、调解、开庭审理等环节。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会判决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即解除,无需再办理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具有与离婚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