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立案调解不成功,法院会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当离婚立案调解不成功时,案件会进入到后续的审理阶段。
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安排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诉求相关的事实,比如存在家庭暴力、重婚、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被告则可以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者提出自己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意见和证据。
对于证据的审查,法院会依据相关的证据规则进行判断。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例如,对于证人证言,法院会考虑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认知能力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其证明力。
在查明事实后,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会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会判给母亲抚养,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进行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立案调解不成功后,法院会通过严谨的审理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