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原告不去,若有正当理由,可提前向法院申请延期调解;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重要的程序环节。当遇到离婚调解原告不去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相应的处理方式和手续。
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调解,比如突然生病、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等。这种情况下,原告应当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延期申请。在申请中,要详细说明不能参加调解的具体原因,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法院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后,会进行审查。若认为理由充分,会批准延期调解,并重新安排调解时间。
然而,如果原告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参加调解,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会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意味着原告此次的离婚诉讼程序结束。若之后原告还想离婚,需要重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重新起诉时,要按照正常的起诉流程来办理手续,包括准备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缴纳诉讼费用等。起诉状要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等内容。证据方面,可能涉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财产分割的证据、子女抚养问题的证据等。
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原告不去参加调解,但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且诉讼代理人有特别授权,那么诉讼代理人可以代表原告参加调解。不过,即便有代理人参加,原告也应当尽量配合,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很多问题需要原告本人表达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