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不公平可通过协商变更、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合同等方式处理。
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当事人发现合同存在不公平的情况,有多种途径来妥善解决。协商变更。这是较为平和且高效的方式。当一方认为合同条款不公平,例如租金过高、维修责任分配不合理等,可以主动与对方沟通。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重新协商合同条款,对不公平的部分进行调整和修改。比如原本约定由承租方承担所有维修费用,但实际上房屋的部分损坏属于自然损耗,此时双方可以协商由出租方承担一部分维修费用,这样能使合同更加公平合理。
若协商不成,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例如,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方利用承租方急于租房的心理,将租金设定得远高于市场价格,且合同中对承租方的违约责任规定得极为苛刻,而对出租方的责任几乎未作规定,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在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一般来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所以,受损害方应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如市场租金价格的证明、合同条款不合理的具体情况等,以便在诉讼或仲裁中更好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