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无过错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婚姻关系中,当离婚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财产的分割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重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协商财产的分配方案,只要该方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法院会尊重双方达成的协议。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此时就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这里的财产具体情况包括财产的来源、数量、性质等。例如,对于一些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财产,法院可能会考虑其来源和对双方的情感价值等因素。
同时,法院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照顾子女权益是为了保障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生活和成长,可能会在财产分配上适当倾向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确保子女有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经济支持。照顾女方权益是基于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可能在就业、收入等方面相对处于弱势,给予适当的倾斜有助于保障女性在离婚后的基本生活。虽然双方都无过错,但该原则也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和弱势群体保护的考量。此外,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一般仍归该方所有,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