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与定义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该罪名是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尤其是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实际重大伤亡后果的驾驶行为而设立的。这一规定将原本可能仅受行政处罚的部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了刑事犯罪的范畴,加大了对这类行为的惩处力度。
行为类型。一是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这通常表现为在道路上,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之间互相追赶、频繁超车、别车等,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和安全。比如在城市道路上,一些青年驾驶者为了寻求刺激,在车流中高速追逐,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二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驾驶机动车的,就属于醉酒驾驶。酒精会影响驾驶者的反应能力、判断力和操作能力,大大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三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校车和客运车辆承载着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超员和超速行为会使车辆的操控性能下降,制动距离延长,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四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否则一旦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将对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处罚后果。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如果因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危险驾驶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可能会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