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
从犯罪性质角度来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危险驾驶罪完全符合这一特征,它所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比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在酒精的作用下,其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会显著下降,随时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而这种事故的受害者是不确定的,可能是其他车辆上的驾乘人员,也可能是路上的行人,甚至会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
从法律规定角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这表明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就明确将危险驾驶行为认定为对公共安全具有严重威胁的行为。具体的危险驾驶行为包括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些行为在不同程度上都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危险或者潜在的威胁。
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司法机关在处理危险驾驶案件时,也是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相关原则和标准来进行定罪量刑的。当行为人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并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入罪标准,就会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这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