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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司法鉴定流程

2026-01-12 0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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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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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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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司法鉴定流程一般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出具鉴定文书等环节。

首先是委托环节。委托主体可以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也可以是当事人等。委托时需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材料通常涵盖相关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等能反映伤者伤情的资料。

受理环节中,司法鉴定机构会对委托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会作出受理的决定;对于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会要求委托人补充材料;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会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初次鉴定是在受理委托后,司法鉴定机构会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会通过询问伤者、检查身体、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伤者的伤情。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伤者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等作出科学的判断和评定。

在鉴定过程中,如果出现新的情况或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时,可能会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当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且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会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复核鉴定一般是在司法机关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时进行,由上级鉴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最后,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后,会制作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文书会详细记载鉴定的过程、依据和结论等内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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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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