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彩礼离婚后一般不进行分割,归收受方所有,但存在特殊情形下,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在我国的婚姻习俗中,彩礼是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的财物,通常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彩礼的性质一般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
一般情况下,在双方结婚后,彩礼归收受彩礼的一方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通常不需要进行分割。这是因为彩礼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结婚的条件也已达成,彩礼的归属相对明确。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后两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双方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婚姻持续时间长短等。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此外,如果彩礼在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购买家庭生活用品等,在离婚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处理。总之,婚前彩礼离婚后的处理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