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危害来源、行为方式、损害对象、实施条件、损害程度等方面。
一、危害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比如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例如被追杀、遭遇洪水、被疯狗追赶等情况。
二、行为方式不同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的积极行为,是一种主动的反击,比如面对持刀行凶者,通过搏斗夺下凶器。而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比如为了躲避泥石流,破坏他人的院墙进入其院内。
三、损害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针对的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例如在遭受抢劫时将抢劫者打伤。而紧急避险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比如为了避免车辆直接相撞引发严重事故,司机将车驶入别人家的院子,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四、实施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例如求救、逃跑等)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只有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时才能实施。
五、损害程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在必要的限度内,可以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比如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将犯罪者击毙。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例如不能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而牺牲他人的生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