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冷静期到了对方不去,无法完成协议离婚。这种情况下,若想解除婚姻关系,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联)》(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当协议离婚冷静期到了对方不去,意味着协议离婚的流程无法继续推进。因为协议离婚需要双方自愿且共同完成各个环节,包括冷静期届满后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在对方不愿意配合的情况下,另一方若坚持要离婚,诉讼离婚就成为可行的途径。
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起诉状应当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证据方面,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例如分居证明、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出轨的相关证据等。
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诉讼离婚的程序相对复杂,所需时间也可能较长,但它为无法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途径来解决婚姻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