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债务处理需遵循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个人偿还的原则,同时要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在夫妻离婚时,债务的处理是一个重要问题。首先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这体现了公平和合理的原则,因为这些债务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
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双方可以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用途等,以确保债务的分担公平合理。
其次是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原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于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这是因为这些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与另一方没有直接关联。
此外,在处理夫妻离婚债务时,还需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之间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夫妻一方在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总之,夫妻离婚债务处理要在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