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方拒绝当事人行使探视权时,当事人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其探视权。若对方仍拒不执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探视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对方拒绝当事人行使探视权的情况下,较为温和且优先的解决方式是协商。双方可以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就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因为良好的沟通可能会化解双方之间的误解或矛盾,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探视方案,这样既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能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享有探视权以及对方拒绝自己行使探视权的事实。法院在审理后,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内容。一般来说,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判决。
若对方在法院判决后仍然拒不执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绝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本身。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对方履行协助义务。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而面临刑事处罚。
总之,当对方拒绝当事人行使探视权时,当事人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孩子的感受和利益,尽量减少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