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不判离婚通常是因为未达到法定判离条件、证据不足、存在特殊情况以及法院希望给予双方冷静期等。
未达到法定判离条件是一审不判离婚的常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并列举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如果在一审中,夫妻双方的情况未符合这些法定情形,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例如,只是偶尔的争吵和小矛盾,没有触及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法院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证据不足也会导致一审不判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很多时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存在瑕疵,比如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书证的关联性不足等。以家庭暴力为例,如果只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其他证据相佐证,法院很难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也就难以据此判决离婚。
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时,一审也不会判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是法律对妇女和胎儿、婴儿权益的特殊保护。
此外,法院希望给予双方冷静期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婚姻关系涉及到家庭、子女等多方面的利益,法院通常会谨慎处理。对于一些因琐事产生矛盾而起诉离婚的案件,法院会认为夫妻双方可能只是一时冲动,给予一定的时间让双方冷静思考,有可能使夫妻关系得到修复。所以在一审时,即使夫妻感情出现了一些问题,法院也可能不判离婚,促使双方重新审视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