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和探视权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叫法不同。它们指的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在法律层面,“探望权”是正式的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探视权”更多是在日常生活中的通俗说法。
从权利的行使目的来看,二者均是为了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和联系,满足其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行使该权利,可以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情况,给予子女关爱和指导,使子女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在权利行使方式上,无论是被称为探望权还是探视权,行使的时间、方式等通常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几个小时,或者每月探望几次等。行使权利的方式可以是见面交流、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等。
当一方的探望权或探视权受到侵害时,即另一方拒不协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该权利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若对方仍不履行,还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等措施来保障权利的实现。总之,探望权和探视权虽名称不同,但在法律意义和实际作用上是一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