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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

2025-10-04 20: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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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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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主要在义务承担、风险负担、履行抗辩权等方面存在区别。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仅一方负担义务。

一、义务承担不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对应、相互关联。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货物的权利。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赠与人负有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一般只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无需承担对待给付义务。

二、风险负担不同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都承担义务,如果一方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义务时,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权利也应消灭。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若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毁损,卖方无法交付货物,那么卖方的交付义务免除,同时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也相应免除。而在单务合同中,由于只有一方负担义务,所以风险通常由负担义务的一方承担。如在赠与合同中,若赠与的财产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赠与人一般不再承担交付义务,但受赠人也不能要求赠与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履行抗辩权不同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一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例如,在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而单务合同由于只有一方负担义务,不存在双方债务的对价关系,所以不存在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四、违约责任不同双务合同中,双方都可能违约,违约方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迟延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要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迟延支付货款,也要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单务合同中,通常只有负担义务的一方可能违约,且违约责任相对较为简单。例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一般只需承担一定的法定责任。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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