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原告一般为公司债权人,被告通常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公司会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在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情况。
原告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原告为公司的债权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这里的债权人可以是合同之债的债权人,如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供应商等;也可以是侵权之债的债权人,例如因公司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
被告的确定:被告主要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在实践中,判断股东是否存在滥用行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股东是否存在过度控制公司,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是否存在财产混同,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随意转移等情况。只有那些实施了滥用行为的股东才会成为被告。
公司的诉讼地位:公司在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通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这是因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而公司本身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避免出现重复诉讼。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还会涉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例如,如果存在其他对公司人格否认事实有重要证明作用的第三人,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其参加诉讼。总之,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