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明确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的量刑幅度。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险方法,其本质特征是具有与上述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款针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不同量刑。当行为人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导致重伤、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而对于过失实施此类行为的,量刑相对较轻,但依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它所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关于该罪的条款,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