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不一定不能缓刑。有前科并不直接排除适用缓刑的可能性,需要根据前科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犯罪的情形等来综合判断。
要明确前科的概念,一般来说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对于缓刑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如果前科属于累犯的情况,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所以,一旦构成累犯,就不能适用缓刑。
然而,如果前科不属于累犯的范畴,比如前次犯罪是在五年之前且刑罚较轻,本次犯罪又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那么仍然有可能被宣告缓刑。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本次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来判断是否符合缓刑的条件。例如,某人曾因轻微的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多年后又因一些轻微的经济犯罪被起诉,且本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那么就有可能再次适用缓刑。所以,有前科并不绝对意味着不能适用缓刑,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