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抵押登记证明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不动产权已进行抵押登记的文件,意味着该不动产的抵押权已依法设立。
在涉及不动产抵押的经济活动中,不动产权抵押登记证明有着重要的意义。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当抵押人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时,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登记机构会核发不动产权抵押登记证明。
对于抵押权人而言,不动产权抵押登记证明是其享有抵押权的重要凭证。它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抵押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据该证明,通过法定程序对抵押的不动产进行处置,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双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后,乙拿到不动产权抵押登记证明。若借款到期甲未能偿还债务,乙就可以凭借此证明,向法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对于抵押人来说,虽然不动产被抵押,但并不影响其正常使用该不动产,只是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该不动产等。而且,当抵押人履行完债务后,可以到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注销不动产权抵押登记证明。
此外,不动产权抵押登记证明也是一种公示手段。通过登记,向社会公众表明该不动产上存在抵押权,其他人在与抵押人进行涉及该不动产的交易时,能够了解到其权利受限情况,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