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业产权出资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内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也有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里所提到的知识产权就包含了工业产权。工业产权通常指商标权、专利权等,这些权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为公司带来相应的收益。股东以工业产权出资时,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工业产权的相关权利转移至公司名下,以完成出资义务。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人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这意味着在合伙企业中,工业产权同样可以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合伙人可以凭借其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工业产权参与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运营。
除了上述两部主要法律外,在一些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也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这些法律规定为以工业产权出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保障了市场主体在出资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