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本身没有有效期,但证书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等可能存在有效期。
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其是对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的一种法定确认和公示形式,从证书自身角度来说,只要不动产的产权归属没有发生变更、转移等情况,证书就持续有效,不存在因为时间推移而失效的问题。
然而,不动产权证书所涉及的不动产往往存在土地使用权期限的问题。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不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
对于居住用地,当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会自动续期。但关于续期是否需要缴费以及具体的缴费标准等细节,目前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而对于非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所以,虽然不动产权证书本身无有效期限制,但要关注其所关联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情况,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