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逃债”本身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所谓“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若“假离婚”后一方不愿复婚导致“变真离婚”,在财产和债务等问题上需要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的约定、判定来处理,若存在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
需要明确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当夫妻双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或者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婚姻关系即合法解除。即便双方主观上是为了逃债而进行所谓的“假离婚”,在法律层面,婚姻关系的解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财产方面,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一般情况下,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除非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例如,一方以威胁另一方生命安全等方式迫使对方签订了不合理的财产分割协议,受胁迫方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
对于债务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夫妻已经离婚,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而对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由其个人承担。如果在“假离婚”时,双方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全部分给一方,而将债务全部分给另一方,以此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双方在“假离婚”变真离婚后,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处理这些争议。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