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侵权时效一般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所以,通常情况下房屋侵权的诉讼时效也是三年。
这意味着,当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比如他人非法占有房屋、损坏房屋等侵权行为发生后,如果权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三年之后再起诉,一旦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权利人就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不过,诉讼时效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诉讼时效可能会出现中止、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另外,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是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即使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况,从权利被侵害开始计算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一般不再提供保护,除非有特殊情况经法院决定延长。
在处理房屋侵权纠纷时,权利人应当及时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在时效期间内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