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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是怎么算的

2026-01-08 21: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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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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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其计算方式基本一致,均以日为单位,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首先来了解一下拘留的不同类型。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司法拘留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计算拘留时间方面,不管是哪种拘留,都遵循以日为单位的计算规则。具体而言,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例如,某人在5月1日被收拘,那么到5月2日就算拘留了1日。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执行中,起始时间的确定很关键。对于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告知被拘留人后,被拘留人不申请复议的,应限其24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如果是在这24小时内到达拘留所开始收拘,就按照上述规则计算。

对于刑事拘留,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并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开始计算。从被限制人身自由进入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当日起算,到次日为1日。

司法拘留同样如此,从被司法机关决定拘留并实际收拘的当日开始,往后计算。而且,拘留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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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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